昆明文理学院文件
昆明文理学院关于印发优秀毕业生
评选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高校思想政治工 作会议、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精神,落实中共中 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 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 代新人,现将《昆明文理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暂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昆明文理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暂行)


附件
昆明文理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高校思想政 治工作会议、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精神,落实中 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 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 代新人。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每年评选一次,每年4月份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评选推荐。
第二章评选范围及名额
第三条 评选范围。凡在校应届计划内普通全日制毕业生均可参加当年优秀毕业生评选。
第四条 评选名额。校级优秀毕业生按各二级学院实际毕业生总数的30%等额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按各二级学院实际 毕业生总数的5%等额推荐上报。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奖助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选工作的重大事项。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优秀毕业生的组织和 初审工作。
第四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 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努力,成绩优秀,热爱集体,关心同学。
第七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较高的道德素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 处分。
第八条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秀,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原则上无补考,省级优秀毕业生成绩 需在班级前30%,校级优秀毕业生成绩需在班级前50%。成绩 指学生一至四年级上学期(共7学期)必修课成绩及限制性 选修课成绩(除选修课成绩以外)的加权平均分。
第九条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加国家和云南省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自愿到基层、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具有创业意识并积极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 对考取研究生(进入复试)、有入伍经历的学生,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班级成绩排名可放宽至40%, 校级优秀毕业生可放宽至60%)。
第十条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成绩应达到合格以上,积极参加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 乐,有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指省级、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等奖项获得者);校级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荣誉称号(指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部、突出贡献奖、创新能力奖,以及各类课外活动、 社会实践等奖项)。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班级初评。班级评选形式分为推荐与自荐,推荐、自荐的学生均需所在班级评优小组审核,再由辅导员(班主任)会同有关任课教师进行资格审核。对审核具备资格的人选,被评选的学生必须由所在班级学生提名,全体学生进行民主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并当场公布评选结果。民主评议参加学生必须超过本班总数的2/3以上, 得票多的学生获得推荐资格,并由辅导员(班主任)会同有关任课教师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评选推荐。入选学生由辅导员(班主任)报所在学院分管评优工作的辅导员审核,再上报所在学院评审小组审核,由院系评审小组集体确定上报学院推荐人选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四条 学校评选(推荐)。学生工作处将审核后的获奖候选人名单提交学院奖助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并向全院师生公示一周。公示期无异议后,校级优秀毕业生报奖助评优领导小组审批并下发表彰决定予以表彰。省级优秀毕业生报云南省委教育工委,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评审表彰。
第十五条 校级、省级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可存入获奖学生 个人档案。
第六章总结表彰
第十六条 学院对获得“省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同学、 集体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学院网站、校园广播站、团委微博、微信对“优 秀毕业生”的先进事迹开辟专栏和专题,并制作“优秀毕业生”风釆录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进行先进事迹宣传,方式方法要求 覆盖面广,效果好,具有建设性。
第十九条 获奖同学若在获奖后出现违反相关条例和做出不符合“优秀毕业生”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由学生工作处根据二级学院给出意见进行复查和鉴定,鉴定为不合格的将收回已发放的证书,同时做出相应处分,报学院公室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评选“省校级优秀毕业生”是一项十分严肃的 工作。政策性强,影响大。二级学院要髙度重视此项工作, 切实加强领导。各学院要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 员、班主任、教学秘书参加的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掌握标准,履行民主程序,凡没有 经过公开民主程序评选上报的或在评选过程中营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将取消有关学生和班级的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充分利用优秀毕业生评选推荐机会,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学习,通过评选工作带动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促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落小、落细、落实,全方位促进学校管理水平和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使评选表彰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开展, 并促进学院坚持不懈培育优良校风和学风。
第二十二条 恶意欠缴学费的毕业生不得参加评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若有改动,另行通知。